一、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户籍限制情况详解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户籍限制根据报考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部分岗位设有户籍限制,而部分岗位则没有。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1、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2、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监狱、戒毒管理单位的职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
2-3、设区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本地区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公考资讯网-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有户籍限制吗?
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户籍限制说明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户籍要求如下:省级: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监狱、戒毒管理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范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6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6.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一)报考本市及在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十)报考人员均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聘期内我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的志愿者,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配偶户籍在我市夫妻分居两地者、父母户籍在我市身边无子女者、符合随军条件的我市驻军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报考镇江市公安局专业要求为“监所管理类”职位的人员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其他人员报考限镇江市(含辖市区)户籍或生源。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未就业的本市生源人员可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生源地限制。研究生学历(全日制)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人员限本省户籍。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职位按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含)前的毕业生限本省户籍;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限徐州市户籍或生源;
2、报考公安机关、监狱系统的职位不限户籍;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徐军人配偶、在徐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各类未就业毕业生均限我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或者已办理完落户我市手续。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在锡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江阴、宜兴两地的,仅限报该地区职位)。
3.其他社会人员限我市户籍,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不限户籍。军队复、转军人可凭我市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
1、本市所有职位的报考人员,均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报名时已经落户)或生源。
2.报考监狱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职位。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除上述第1条考录对象外,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2016年1月10日(含)之前落户,下同)。
3. 对于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他们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10.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研究生,若持有研究生学历(专业),则不受生源地限制;持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同样不受户籍限制;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若持有本科学历(专业),则不受生源地限制;持有本科学历(专业)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研究生,报考苏州生源地职位受限,持有本科学历(专业)的社会人员,报考苏州户籍职位受限,但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苏州户籍;
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11. 未就业、户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4、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 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全面放开考生生源和户籍限制,全国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江苏省考限制户籍吗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对户籍的要求因地区和职位而异。例如,南京、扬州、泰州、宿迁和盐城地区没有户籍限制,而苏州、无锡、南通、常州、徐州、连云港、镇江和淮安则有户籍限制。具体要求请以当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官方通知为准。
(二)年龄须满18周岁且小于35周岁,无工作的应届硕博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
(三)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五)学历须达到大学本科,除特别优秀的村居干部和公安机关的特警职位;
1. 持有研究生学历或无工作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和户籍限制;
2. 部分职位要求有生源地及户籍限制;
3.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报考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4. 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等;
5. 不能报考有亲属担任领导的职位。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